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的必要性食品是人類生活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三聚氰胺“毒奶粉”、蘇丹紅事件、農藥中毒、鼠藥中毒、亞硝酸鹽中毒、每年返回餐桌的200至300萬噸的“地溝油”......隨著國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斷發生,以及近年國外媒體對中國食品質量問題的大肆宣揚,國內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更引起黨中央及各級政府的高度關注。 由于食品數量大、品種多,且在生產、儲存、運輸及銷售等各個環節都需要進行把控,因此,簡便而行之有效的檢測方法也成為各級監督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的必要手段。 隨著社會發展,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單憑眼看、手摸、鼻聞、嘴嘗的管理方法已不適應現代食品安全管理的模式;而傳統的實驗室的設置有限、樣品檢測數量有限、加之檢驗周期較長、投入成本高,遠遠滿足不了食品安全保障的需求,需要快速檢測行為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快速檢測技術表現出突出優勢: 一是快速檢測技術運用方便、成本低,能覆蓋到農村、城鄉結合部等偏遠地帶,使基層監管手段得到強化。 二是快速檢測技術反應迅速,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擁有較強的現場應急處理能力,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小各類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損害。 三是日常監管中對于大量的樣品先用快速檢測方法對其篩選,發現有問題的食品再通過儀器進一步判定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執法人員現場控制能力和公信力。 盡管現場快速檢測由于靈敏度和特異性方面的限制,不能作為判定樣品安全性的最終依據;但作為初篩手段,是發現問題的第一步,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實上,一些突發食源性事件的現場調查也往往以現場快速檢測作為篩查的第一步。根據我國當前的國情,對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以及超市等食品零售網點進行食品安全監督,乃至經營者自身管理,都需要配以現場抽樣和快速檢測。 目前,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方法在我國是一項新興的監管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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